1、項目背景
延安路東側、燕山路北側地塊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具體位于延安路以東、貨場六路以南,燕山路以北。包括安瑞科(蚌埠)壓縮機有限公司退役地塊,地號03041616009-2、03041616013、03041616037、03041616038。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部分退役地塊(第四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原地塊共16728.9平方米,地號03041616008-1,因土地僅部分出讓,故本次調查僅范圍為出讓的西側5518平方米,折合8.277畝),地號03041616008-1。
地塊總用地面積約261.5畝(174316.08平方米),其中安瑞科(蚌埠)壓縮機有限公司退役地塊,地號03041616009-2(103714.28平方米)、03041616013(3017.6平方米)為蚌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儲;地號03041616037(38027.6平方米)、03041616038(24038.6平方米)為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儲,本次調查簡稱分區(qū)一。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部分退役地塊(西側8.277畝),地號03041616008-1(5518平方米),為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儲,本次調查簡稱分區(qū)二。因土地連續(xù)且共同開發(fā),故共同進行土壤環(huán)境初步調查。
根據(jù)《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建設用地規(guī)劃設計條件》 蚌(經)規(guī)條〔2020〕5號和《蚌埠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2-2030年)》,該地塊土地性質規(guī)劃為居住用地。
根據(jù)《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蚌埠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委托南京科泓環(huán)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延安路東側、燕山路北側地塊開展土壤環(huán)境調查工作。主要是在現(xiàn)有資料基礎上,開展一定程度的調查采樣分析工作,識別是否存在污染、污染程度及污染類型。
我單位接到委托后,及時對該地塊土地利用狀況進行了資料收集、并對相關人員和部門進行了訪問調查。根據(jù)所掌握的資料信息,通過分析判斷地塊所受到污染的可能性,進行必要的現(xiàn)場采樣、檢測工作,提出了地塊環(huán)境調查的結論,最終編制形成《延安路東側、燕山路北側地塊土壤環(huán)境初步調查報告》。
2、第一階段調查評估
(1)結果和分析
根據(jù)現(xiàn)場踏勘、資料收集和人員訪談,綜合考慮地塊區(qū)域污染源和區(qū)域環(huán)境等因素,得出第一階段的調查結果:
分區(qū)一原為工業(yè)用地,1949年蚌埠市原空壓機二廠在此建廠生產壓縮機。2002年安瑞科(蚌埠)壓縮機有限公司將已經破產的蚌埠市原空壓機二廠收購,利用原空壓機二廠場地,對原有的生產廠房、辦公設施和少數(shù)機加工設備進行整合利用,投資建設壓縮機生產線。為響應政府“退市進園”政策,于2012年12月由蚌埠市燕山路187號搬至蚌埠市南外環(huán)路2001號。原廠設備已搬遷至新廠,建筑已拆除。自2012年搬遷后原地塊未進行過開荒和種植,未曾有企業(yè)入駐,未曾作為固體廢物暫存場所,一直為閑置荒地,目前部分地塊有雜草覆蓋。
分區(qū)二為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1998年買入蚌埠市鑄鍛廠的禮堂、食堂、宿舍地塊,建設水泥預制板生產線,2005年前后公司破產,原公司地塊被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儲,出租2年后一直閑置。2015年公司原有建筑被拆除,自2015年拆除后原地塊未進行過開荒和種植,未曾有企業(yè)入駐,未曾作為固體廢物暫存場所,一直為閑置荒地,目前部分地塊有雜草覆蓋。
本地塊原有企業(yè)主要生產類型屬于機械制造,因使生產過程中使用油漆,根據(j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附錄B中“常見地塊類型及特征污染物”,確定本地塊潛在特征污染物類型為重金屬、石油烴、揮發(fā)性有機物、半揮發(fā)性有機物。
綜合資料收集分析、現(xiàn)場勘察和人員訪談,根據(jù)地塊曾存在企業(yè)及污染源情況分析:安瑞科(蚌埠)壓縮機有限公司原輔料,各類金屬、有色金屬及毛坯,潤滑油、汽機油、柴機油、各類壓縮機油、螺桿壓縮機油、酸洗、磷化液、金屬加工切削液、各類油漆,本地塊的特征污染物為重金屬、噴涂產生的苯系物、各類機油使用產生的石油烴及有機物、有酸洗磷化液的使用,應關注的pH,其中重金屬、苯系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包含在《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表1中45項基本項目。故土壤分析項目:pH、重金屬、VOCs、SVOCs、石油烴。地下水分析項目:pH、八大離子(K+、Na+、Ca2+、Mg2+、CO32-、HCO3-、Cl-、SO42-)、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fā)性酚類、氰化物、砷、汞、六價鉻、總硬度、F-、鉛、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硫酸鹽、氯化物、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shù)、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烴。
(2)結論
根據(jù)分析,目前地塊內的生產設施等全部拆除,原有企業(yè)主要生產類型屬于機械制造,生產過程中使用油漆,可能存在潛在污染。建議對地塊開展第二階段調查,重點關注潛在環(huán)境風險較大的區(qū)域。
3、第二階段調查評估
補充調查工作的開展以第一階段場地調查評估結果為基礎,針對劃定的敏感用地建議修復區(qū)塊及地下水污染羽分布區(qū)域,依據(j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結合地塊的具體情況組織開展補充調查工作。
(1)采樣方案
考慮到本次調查以背景調查為主要目的,同時地塊規(guī)劃用地性質明確,將來潛在污染相對明確,因此本次調查主要關注重點區(qū)域。我公司結合該地塊的歷史使用情況,確定本次初步調查的分區(qū)一可按照分區(qū)布點法來確定采樣點數(shù)量,擬對原安瑞科(蚌埠)壓縮機有限公司的裝配車間、鉚焊車間、金工車間、涂裝工段、酸洗磷化工段、清洗工段、熱處理工段、工修車間、理化樓、鍋爐房、污水處理區(qū)、油化庫、單身宿舍樓、綠化,共設置17個點(其中單身宿舍樓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但考慮到其在地塊一內部,土壤可能受到一定影響,故在單身宿舍樓設置1個土壤點位),空地區(qū)域設置8個點位;分區(qū)二蚌埠市第四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地塊按照系統(tǒng)隨機布點法設置6個點位,另設置2個對照點,合計33個土壤采集點位。
本次調查在地塊設置3個地下水點位,在區(qū)外地下水上游設1個點位,下游設1個點位合計5個監(jiān)測點位。地下水監(jiān)測井深度初步定為6m,每口監(jiān)測井取1個地下水樣品。
(2)結果分析
場地土壤:受檢的121個土壤樣品、平行樣12個中,土壤pH值范圍在7.34-8.38之間,酸堿度正常;土壤重金屬檢測六價鉻指標均未檢出,鉛、鎘、銅、鎳、汞、砷有檢出,但均未超過篩選值;土壤有機物檢測甲苯共有1個樣品檢出、苯并[a]蒽共有9個樣品檢出、苯并[a]芘共有9個樣品檢出、苯并[b]熒蒽共有8個樣品檢出、苯并[k]熒蒽共有7個樣品檢出、?共有8個樣品檢出、茚并[1,2,3-cd]芘共有7個樣品檢出,其他有機物均未檢出,有機物指標均未超過篩選值;地塊送檢土壤樣品中TPH指標檢出131個,均未超過篩選值。
本次調查共檢測土壤47項指標,檢出15項,其中無機指標1項,重金屬6項,有機物7項,石油烴1項,污染物檢出率32%,其余污染物均未檢出,對照《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各個因子均未超過相應的篩選值。
場地地下水:地塊地下水中除D1、D3、D4、D5點位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超標外,其余因子均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 Ⅲ 類水濃度限值。D1、D4點位于區(qū)外參照點,D3、D5點位于地塊內,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雖不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 Ⅲ 類水質標準,但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質標準。石油烴滿足《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中標準。
4、環(huán)境調查結論
本次地塊調查分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地塊環(huán)境調查的基礎上確定方案,進行第二階段地塊環(huán)境調查,并于2020年5月27日-5月28日委托江蘇格林勒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土壤和地下水采樣工作,共計布設了24個土壤點位,94個土壤樣品、9個平行樣,4個地下水樣品、1個平行樣進行實驗室分析。2020年6月19日-6月20日,委托江蘇格林勒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地塊進行補充檢測。補充檢測計布設了9個土壤點位,27個土壤樣品、3個平行樣,1個地下水樣品、1個平行樣進行實驗室分析。2020年7月8日對5個地下水點位補測石油烴。共計布設了33個土壤點位,121個土壤樣品、12個平行樣,5個地下水樣品、2個平行樣進行實驗室分析。
(1)土壤污染評價結果
通過對本地塊土壤進行采樣分析,地塊內各個土壤各檢測指標均低于《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2)地下水污染評價結果
地塊地下水中除D1、D3、D4、D5點位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超標外,其余因子均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 Ⅲ 類水濃度限值。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雖不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 Ⅲ 類水質標準,但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質標準。石油烴滿足《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5749-2006)中標準。
根據(jù)《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中“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在用、備用、應急、規(guī)劃水源)補給徑流區(qū)和保護區(qū),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質指標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的Ⅳ類標準、《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 5749)等相關的標準時,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本地塊區(qū)域淺層地下水不做飲用水和工業(yè)用水用途,故可不開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綜合分析,該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符合規(guī)劃用地土壤環(huán)境質量要求,可用于后續(xù)的開發(fā)利用。
5、建議
(1)加強對未受污染地塊的環(huán)境監(jiān)管,在該地塊下一步開發(fā)利用前,保護地塊環(huán)境不被外界人為污染,杜絕出現(xiàn)廢水、固廢等傾倒現(xiàn)象,保持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huán)境處于良好狀態(tài)。
(2)后續(xù)地塊開發(fā)利用過程中需制定詳實可行的工程實施方案,并嚴格按照實施方案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工程實施中國要配備安全環(huán)保措施:為保證施工人員、地塊周圍居民區(qū)及地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在進行施工前,要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環(huán)保培訓,確保施工安全進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包括運輸在內的安全環(huán)保方案,為施工提供指導并要求施工人員遵照執(zhí)行。
(4)鑒于地塊環(huán)境調查存在的不確定性,如歷史資料缺失,無法準確定位到原始鈍化池等,后續(xù)開發(fā)利用期間,如發(fā)現(xiàn)土壤、地下水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停工,上報有關部門并采取控制措施。